眼看着门面租赁合同期满的一天天逼近,在城区做服装生意的杨女士对出租方以高出行情数倍涨租金的续租条件感到十分意外 。投资10余万元进行了门面装修,至今还没有收回投资成本的杨女士面对出租方开出这样的租赁条件深感不解:因为,门面出租协议上明明有约定:合同期满时,甲方(出租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承租方)可以优先选择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租金的涨跌幅度不得高于本小区前排门面的租金涨跌幅度。最近,杨女士就“出租方高出行情数倍涨租金,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续租权?”一事连线本报“经济与法”栏目。希望法律工作者对此进行解读。 当日,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在两年前签订的一份门面出租协议。记者看见该协议确实有这样一条约定。杨女士协议中这一约定是否有效,她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权益呢?记者连线了我区部分律师。 周和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杨女士和甲方的门面出租协议的约定:合同期满时,甲方继续出租(门面)。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选择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租金的涨、跌幅度不得超出本小区前排门面(区域)的租金涨跌幅度。这是一条附条件的民事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对甲方形成了限制条件。从义务上来说,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是否续租。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方有义务租给乙方。另外,如乙方继续租用,对租金的涨跌幅度也附了条件。高于限制条件,乙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汪洪赓(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要全面和善意的履行合同,做到诚实守信。杨女士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就应该依照约定履行协议。和杨女士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期满后,杨女士享有续租权。如果杨女士不放弃续租权,相关的约定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达不成续签协议,杨女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