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区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建材厂有违法使用发票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到重庆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田某某销售给某公路工程的河沙、碎石,有未申报纳税的嫌疑,立即组织力量对田某某2004年3至12月的发票使用、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田某某,男,重庆市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挂靠永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安业务。田本人与建筑工程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由该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发票(建安发票)、提供银行账户,田某某按发票金额的1%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田某某挂靠从事建安业务的同时,还以重庆市某沙石经营的名义,从泸州、江津和永川等地购进河沙、碎石,销售给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中获利。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田某某于2004年2月从重庆菜园坝车站取得假发票22份,以此收取销售河沙、碎石的货款,共隐匿不含税销售收入3,166,027.78元。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田某某利用假发票收取货款、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构成了偷税,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126,641.1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其偷税处以罚款6.4万元,对其违法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区国税局在对田某某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后,依法将田某某使用假发票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