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就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答记者问
2008年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下称26号文)。这是重庆市针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近日,记者就我区贯彻市政府26号文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哪些人员属于参保范围? 答: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 记者:哪些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答: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原征地人员中,哪些属于老龄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是多少?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200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属于老龄人员。 一次性缴费金额如下表:(周岁、元)
| 年龄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 金额 |
41000 |
39700 |
37100 |
35800 |
34500 |
33200 |
31900 |
30600 |
31900 |
29300 |
28000 |
| 年龄 |
66 |
67 |
68 |
69 |
70 |
71 |
72 |
73 |
74 |
75及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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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
26700 |
25400 |
24100 |
22800 |
21500 |
20200 |
18900 |
17600 |
163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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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的确定:在养老保险费缴清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450元)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在年满70周岁时,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时,每月再增发50元。 记者:原征地人员中,哪些属于“4050”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是多少?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200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属于“4050”人员。 “4050”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为41000元/人。 养老待遇的确定分以下三种情况: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前,没有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450元)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少于60个月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60个月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记者:原征地人员中,哪些属于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是多少?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2007年12月31日,男性50周岁以下16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下16周岁以上的人员,属于中青年人员。 一次性缴费金额如下表(周岁、元):
| 年龄 |
16 |
17 |
18 |
19 |
男20至40
女20至30 |
男40至50
女30至40 |
| 一次性补交年限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
10年 |
| 金额 |
2306.4 |
4612.8 |
6919.2 |
9225.6 |
11532 |
23064 |
养老待遇的确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须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记者:原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中,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多少?个人应缴纳的金额是多少? 答:原征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如下:
| 人员安置时间 |
政府补贴比例 |
个人承担比例 |
| 1982-1994年期间 |
80% |
20% |
| 1995-1998年期间 |
65% |
35% |
| 1999-2004年期间 |
55% |
45% |
| 2005-2007年期间 |
50% |
50% |
记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原征地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答: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在按规定完清相关手续后,凭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记者:原征地人员如何办理确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答:原征地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原征地时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报。所需填报和准备的资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同时,还应准备为本人开设代扣代缴账户预存资金1元。 记者:已确认资格的原征地人员如何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已确认资格的原征地人员,由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按规定汇总后报送原征地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和登记工作,并出具《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通知书》,交由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通知到申报人。 申报人凭《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代收机构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人开设的代扣代缴账户。 记者: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应该领取什么手续? 答:老龄人员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完清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卡》。 记者:原征地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接续缴费? 答:原征地人员中,“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灵活就业的,可凭参保凭证,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办理。 记者: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凭什么资料终止保险关系?死亡待遇包括哪些部分? 答:原征地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缴费金额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2000元,下同)和一次性救济金(7个月养老待遇,下同)。一次性缴费金额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缴费金额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其他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缴费金额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记者: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原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答: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渝办发〔2000〕6号)规定,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储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原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继续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件给予利差补贴。即储蓄式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对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填写和准备:《重庆市自愿终止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申请书》、《重庆市办理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领取证》原件、《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申请书》(投保人留存联)原件、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储蓄卡等相关资料。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记者: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本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还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如何处理? 答: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其个人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用原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本金缴纳,由储蓄式养老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代缴。储保本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余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选择本次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终止时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渝办发〔2000〕6号文第13条第二款“某5年存储期内(非存储期首日)申请领取部分保险本金的,其申请领取部分按领取当日人民银行公告的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该5年存期内的利息,并从申请领取的金额中扣回该5年期内已累计领取的保险生活补助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选择按原储保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领取余额的,其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原合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到期后在30日内将余额本息划入储蓄式养老保险人员指定的账户。 记者: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本金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的,如何处理? 答: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本人予以补足。 记者: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利差补贴如何处理? 答: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储保人员,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终止储保合同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储蓄式养老保险利差补贴。储保人员从终止储保合同的次月起到2009年6月止,应享受的利差补贴由区县政府负责发放。截至2009年6月30日,未提出申请的储保人员,视同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储保合同及利差补贴。利差补贴所需资金仍由区县政府承担。 按照养老金待遇与利差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从应发放养老金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利差补贴,重复享受的利差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从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扣回。 记者: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的时间要求是多久? 答: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应在2009 年6月30日以前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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