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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57号)
2008年05月15日

 

  

 
 
永川府办发〔2008〕5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认真做好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风量充足、风流畅通、避免串联、防止积聚、检测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突出瓦斯治理工作“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理念,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煤矿企业的基础管理和政府监督责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强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速稳定好转。
    二、防治目标
    1、全区杜绝煤矿瓦斯事故;
    2、瓦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格率100%;
    3、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装备率100%,全部实现市、区、矿三级远程联网;
    4、高瓦斯矿井全部配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5、规范完善全区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责;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为核心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度体系。所有矿井要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全区所有高瓦斯矿井应设置通风瓦斯科室。
    区煤管局负责人对全区煤矿瓦斯防治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治理瓦斯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预防瓦斯事故的各项措施。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瓦斯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指令、“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二)扎实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各产煤镇街、区煤管局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研究本辖区、本单位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情况,制定结合实际的年度瓦斯防治工作措施计划,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月检查计划制度、瓦斯检查审签制度、矿井测风及风量分配制度、矿井停电停风撤人制度、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排放技术措施及巷道贯通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定期检查制度、煤矿瓦斯预警制度、瓦斯未遂事故处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制度。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文件精神,在督查整治各类煤矿安全隐患工作中,要突出督查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把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抓紧抓落实,彻底排查瓦斯重大安全隐患,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三)全面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各项工作措施
    1、强力实施“三推行”提高全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水平。一是强力推行正规采煤作业方式,所有矿井必须实现壁式后退式顺向通风采煤方法。大力推广机械化采掘工艺,强力推行两采一准正规循环作业,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煤矿定岗定员工作,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强力推行高瓦斯矿井采区要设置专用回风巷,实现采掘分区通风,矿井推行专用回风井,严禁回风井兼作人行井。要强制推行煤矿通风畅通工程,保证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断面足够,风流通畅,确保采区工作面通风良好,风量充足。三是强力推行液压金属支柱、支架支护,坚决淘汰木支护。
    2、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思路,大力推进以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为主的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3、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瓦斯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要联合值守,做到信息反馈快捷,问题处置及时。要建立瓦斯监控日常维护和定期校正制度,凡因瓦斯监控失灵,必须对失灵区域进行停产撤人处置。今年全区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市、区、矿三级瓦斯监控远程联网系统。
    4、要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及电路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灭电气失爆现象。各矿要建立严格的停送电制度,把好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关,坚决淘汰不合格、国家明令禁用机电产品。
    5、严格盲巷、废巷及临时停工区域管理,盲巷、废巷必须永久密闭,临时停工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栏栅,挂瓦检牌和警示牌。
    6、着力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严禁无风作业、口袋工作面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局扇时停时开、局扇拉循环风、多头送风、不制定措施排放瓦斯“一风吹”等重大违章行为。
    7、要高度重视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一炮三检制”和专人、专职、专时“三专”放炮安全规定,切实做好放炮警戒工作。
    8、煤矿井下应完善防尘管道系统,所有掘进巷道应采取湿式打眼、冲洗煤(岩)帮、装岩洒水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装载点应安设洒水喷雾装置,严防严控煤层爆炸事故和职工矽尘病危害。
    9、着力推进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所有高瓦斯矿井和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要配备深孔液压钻机,要推广应用DTC-150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探测前方150—200米范围内的断层、破碎带、采空区、饱水危险带、瓦斯富积区岩性、水文、瓦斯、煤层变化情况,做到预测、预防、预排,提升煤矿事故的防御能力。
    10、产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煤管局要加大煤矿企业的现场监督力度。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瓦斯隐患整改力度,务必收到实效。对煤矿瓦斯重大安全隐患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给予停产,立案重处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政府整改指令,不认真整改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给予关闭。对在瓦斯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执行不严,造成瓦斯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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